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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世良与刘永贵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良,刘永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1210号申请执行人:张世良,男,195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石门镇金石村2组,身份证号码510225195401162950。被执行人:刘永贵,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石门镇李家村8组361号,身份证号码51022519700116223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世良与被执行人刘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永贵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刘永贵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及车辆等财产。目前被执行人刘永贵下落不明,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张世良对此无异议,并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6月15日,被执行人刘永贵尚欠申请执行人张世良借款本金10000元(暂未计息)。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6执121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 渝执行员 石 俊执行员 陈德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