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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2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盘锦路路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胡春芳不当得利本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路路通实业有限公司,胡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109号申请执行人盘锦路路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维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胡春芳。申请执行人盘锦路路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春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1民终7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辽民申877号民事裁定书,指令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1民终73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关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