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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高漫丽与陈东、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漫丽,陈东,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370号原告:高漫丽,女,1974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浩、王长河,襄阳市襄州区鹿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东,男,1980年7月28日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男,1975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漫丽与被告陈东、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漫丽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漫丽撤回对被告陈东的起诉。审判员  卓洪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梦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