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开发区弘景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弘景苑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613号原告:天津市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祥路12号弘景苑9号楼1层(物业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39687473R。法定代表人:孟长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妍,该公司员工。被告:天津开发区弘景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祥路12号弘景苑小区9号楼1层。负责人:张佳。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开发区弘景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鑫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