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织金县贵平煤矿货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贵平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194号申请执行人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中年,男,董事长。被执行人织金县贵平煤矿。法定代表人胡思美,合伙执行人。本院在执行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织金县贵平煤矿货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织金县贵平煤矿自行协商还款为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24民初1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宏亮审判员 熊恩刚审判员 段忠彩��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