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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辖终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惠迦泰亨(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地区水产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迦泰亨(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地区水产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7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迦泰亨(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天河北路9号院1号楼6层610室。法定代表人:柳银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继华,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惠迦泰亨(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身份证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志鹏,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惠迦泰亨(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身份证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地区水产站,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乡渠头村渠头大街甲1号。法定代表人:刘克杰,站长。委托代理人:马彦鹏,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惠迦泰亨(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地区水产站(以下简称永乐店水产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384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惠迦公司上诉称,惠迦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天河北路9号院1号楼6层610室。本案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惠迦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永乐店水产站对惠迦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永乐店水产站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向惠迦公司提起的诉讼,要求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涉诉土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惠迦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惠迦泰亨(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险峰审 判 员  黄 粲代理审判员  蔡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鸿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