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磊明与张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明,张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82民初990号原告张磊明,男,汉族,1982年8月25日生,住长葛市。被告张奎,男,汉族,1993年1月20日生,住长葛市。原告张磊明诉被告张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磊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磊明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2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还,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张奎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日,被告张奎给原告张磊明出具借款金额为40000元的欠条一份,原告给被告支付现金35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张奎虽然给原告出具的欠条显示借款数额为40000元,但依据原告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原告实际支付的借款数额为35000元,被告未举证其已偿付该款,其应按原告请求,及时偿付该35000元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付40000元,对超过35000元的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因被告长期拖欠借款不还,应给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且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及答辩意见,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磊明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20日起,按照年率6%计算利息,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磊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张奎承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火旺人民陪审员 乔顺木人民陪审员 彭凤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