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83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董秀仁与大连广源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秀仁,大连广源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71号申请执行人:董秀仁,男,1954年9月6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马丹彤,男,1942年7月8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大连广源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蓉花山镇源发村。法定代表人:郭恒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三处、土地一宗和设备等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明确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