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1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发财诉邓兴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财,邓兴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初726号原告李发财,男,汉族。被告邓兴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发财诉被告邓兴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发财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发财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发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邹明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易付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