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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28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王高氏、高培东等与孙艳中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高氏,高培东,孙艳中,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2803—2号原告:王高氏,女,汉族,农民,1938年3月16日出生,住嘉祥县。原告:高培东,男,汉族,农民,1974年5月2日出生,住嘉祥县。被告:孙艳中,男,汉族,农民,1984年3月1日出生,住金乡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地址:菏泽市东明县解放路南段东侧。2017年6月8日本院作出了(2017)鲁0829民初2803—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孙艳中驾驶的鲁R×××××号轻型普通货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2017年6月15日被告孙艳中拿出40000元(4万元)现金作为担保,要求解除对孙艳中的鲁R×××××号轻型普通货车的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孙艳中的鲁R×××××号轻型普通货车的诉讼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