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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22执1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余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吴郑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吴郑,吴凤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22执1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余江县邓埠镇建设西路,组织机构代码:01465248-0。法定代表人陈新有,职务,主任。被执行人:吴郑,男,1991年6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执行人:吴凤琴,女,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申请执行人余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吴郑、吴凤琴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被执行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622执155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亮生代理审判员  丁晒样代理审判员  胡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杨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