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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谢某甲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甲,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109号申请执行人:谢某甲,男,1985年7月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石门县。委托代理人:谢某乙,男,系谢某甲的叔父,特别代理,住石门县。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抚养费14000.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实现债权5000.0元,未实现债权9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志辉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黄显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