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谢某甲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甲,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109号申请执行人:谢某甲,男,1985年7月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石门县。委托代理人:谢某乙,男,系谢某甲的叔父,特别代理,住石门县。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抚养费14000.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实现债权5000.0元,未实现债权9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志辉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黄显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