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116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南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祖国与被告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某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某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