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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2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与四川三阳红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四川三阳红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2912号原告: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29号顺城大厦六楼。主要负责人:王云筠,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鸿,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春生,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三阳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石人东路15号5楼506号。法定代表人:王秉璋。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诉被告四川三阳红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61元、保全费4170元,由原告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承担。审判员 范 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燕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