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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刑更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东锋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东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刑更550号罪犯刘东锋,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八监狱服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丰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东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25日起至2025年1月24日止。2012年7月24日交付执行。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减刑建议,于2017年5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刘东锋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功1次、表扬9次。建议予以减刑。唐山市冀东地区人民检���院驻冀东监狱监察室同意冀东分局对罪犯刘东锋的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东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等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东锋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东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25日起至2024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 芳审 判 员  王宏伟审 判 员  董皓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戴昊宏书 记 员  俞金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