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长林与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下杖子村村民委员会、宋子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林,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下杖子村村民委员会,宋子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893号原告:王长林,男,1954年4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下杖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春,职务村长。被告:宋子生,男,1947年3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王长林与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下杖子村村民委员会、宋子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志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欣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