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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石某;李某;马某;高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李某,马某,高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1573号原告:石某,男,1986年4月1日出生,蒙古族,市民,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某,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女,1981年9月12日出生,回族,市民,住赤峰市。被告:高某,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原告石某与被告李某、被告马某、被告高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石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佳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佳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