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2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戈与洛阳荣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戈,洛阳荣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2515号原告:李戈,男,1981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丽丽,女,1952年2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系原告母亲,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荣安,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阳荣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路西段29号奥体花城物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93215254L。法定代表人:许广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照强,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李戈诉被告洛阳荣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唯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 陈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