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民终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胡建亚、万秀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云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常州市长帆电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胡建亚,万秀兰,胡沪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终1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云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东安东丰路28号。法定代表人:万秀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名英大汇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东疆保税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2幢-1-2-135)。法定代表人:康建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宇,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大鹏,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常州市长帆电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武进经济开发区长帆路2号。法定代表人:陶克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胡建亚,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万秀兰,女,195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胡沪,女,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上诉人江苏云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常州市长帆电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胡建亚、万秀兰、胡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民初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云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苏云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云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4993.34元,减半收取117496.67元,由江苏云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海玲代理审判员 杨立峰代理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思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