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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辖终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江苏晋煤恒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行黑龙江神农农业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神农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王彦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晋煤恒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行,黑龙江神农农业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神农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王彦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辖终2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晋煤恒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东升,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行。负责人:刘瑜晓,该分行行长。一审被告:黑龙江神农农业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彦飞,该公司经理。一审被告:黑龙江省神农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彦飞,该公司经理。一审被告:王彦飞,男,195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江苏晋煤恒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黑龙江分行)、一审被告黑龙江神农农业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农生资公司)、黑龙江省神农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农科技公司)、王彦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2016)黑01民初471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恒盛公司上诉称,1.本案所涉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仅系光大黑龙江分行、神农生资公司、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荒生资公司)、江苏恒博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博公司)恶意串通损害恒盛公司利益的形式。针对其侵权事实,恒盛公司已于2016年8月12日向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沂市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新沂市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正式立案。该侵权案件的处理结果亦应当包含确认合同效力、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即包含了本案中借款合同纠纷的处理结果,故本案应由处理侵权纠纷的新沂市法院处理为宜。2015年8月13日,北大荒生资公司、神农生资公司与光大黑龙江分行签订《商通赢三方协议》,协议约定的各方主要权利义务为:光大黑龙江分行向神农生资公司提供贷款,神农生资公司以该笔贷款向北大荒生资公司购买货物,光大黑龙江分行通过神农生资公司的账户将贷款直接支付给北大荒生资公司;神农生资公司如欲从北大荒生资公司提货,须先向光大黑龙江分行提交提货申请书并缴纳相当于提货金额的保证金,光大黑龙江分行在收到神农生资公司保证金后向北大荒生资公司发出发货通知,北大荒生资公司根据该发货通知向神农生资公司发货;授信产品到期时,如果贷款数额大于累计发货金额,则北大荒生资公司应向光大黑龙江分行返还相应货款(贷款金额减去发货金额的差额)。该业务模式的风险控制核心在于以卖方即北大荒生资公司的资信状况作为授信依据,通过控制发货权,并以卖方退款承诺对授信风险进行缓释。基于对卖方北大荒生资公司的资信状况、贷款模式的风险控制机制及光大黑龙江分行在此过程中的资金监管措施的信任等因素,同日,在神农生资公司要求下,恒盛公司与光大黑龙江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日,神农生资公司与光大黑龙江分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协议》,此后,双方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2016年1月27日,光大黑龙江分行向神农生资公司提供商通赢业务项下流动资金贷款4000万元。在随后的合同履行过程中,恒盛公司发现,光大黑龙江分行、北大荒生资公司、神农生资公司的行为明显存在恶意串通,目的就在于让恒盛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损害其利益。首先,2016年1月27日,神农生资公司获得光大黑龙江分行贷款当日即将4000万元贷款全部支付给北大荒生资公司,北大荒生资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恒博公司在次日将全部约4000万元款项汇给神农生资公司;其次,北大荒生资公司在收到光大黑龙江分行款项后,未按《商通赢三方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向光大黑龙江分行出具《款项收到确认函》;第三,光大黑龙江分行明知北大荒生资公司未向其出具《款项收到确认函》,且神农生资公司从未向其提交过提货申请,但其在六个多月的时间内直至授信产品到期也未按合同约定采取任何资金和发货的监管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且故意在授信产品到期后没有依《商通赢三方协议》第五条约定向北大荒生资公司主张返还款项;第四,北大荒生资公司收到款项后在未收到光大黑龙江分行出具的任何《发货通知书》的情况下,将全部4000万元款项汇给恒博公司,且在未向神农生资公司发出一分钱货物的情况下,未按照约定将4000万元款项返还光大黑龙江分行;第五,恒博公司随即将收到的款项汇回神农生资公司,为神农生资公司骗取贷款、骗取担保、套现资金挪作他用提供协助。以上事实表明,《商通赢三方协议》《综合授信协议》《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光大黑龙江分行、神农生资公司、北大荒生资公司、恒博公司为让恒盛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损害其利益而签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本案《综合授信协议》《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商通赢三方协议》和《最高额保证合同》系侵害恒盛公司合法权益的统一整体,不宜割裂开来单独处理。2.恒盛公司起诉光大黑龙江分行、神农生资公司、北大荒生资公司、恒博公司的侵权案件已于2016年8月15日由新沂市法院正式立案,新沂市法院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而哈尔滨中院受理本案并未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光大黑龙江分行提交起诉状的时间与哈尔滨中院受理案件的时间并非同一概念,恒盛公司有理由相信哈尔滨中院立案在后,本案应移送新沂市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光大黑龙江分行依《综合授信协议》《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起诉神农生资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并承担利息390,223.84元;承担光大黑龙江分行实现债权损失的律师费96,000元;恒盛公司、神农科技公司、王彦飞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此,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光大黑龙江分行与神农生资公司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及与恒盛公司、神农科技公司、王彦飞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由光大黑龙江分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光大黑龙江分行住所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中院系光大黑龙江分行住所地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哈尔滨中院管辖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恒盛公司住所地不在哈尔滨中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光大黑龙江分行起诉标的额为4000余万元,属哈尔滨中院级别管辖范围。因此,上述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哈尔滨中院裁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恒盛公司向新沂市法院提起的与光大黑龙江分行、神农生资公司、北大荒生资公司、恒博公司履行所涉《商通赢三方协议》《综合授信协议》《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所产生的侵权之诉,因恒盛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新沂市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已作出(2016)苏0381民初5317号之二民事裁定,准许恒盛公司撤诉。因此,恒盛公司上诉提出新沂市法院受理恒盛公司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先于哈尔滨中院受理光大黑龙江分行提起的合同纠纷案件,应将本案移送新沂市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秀华审判员  畅春松审判员  付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