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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启山、马金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启山,马金娣,申凯,申某,俞春民,长兴小浦明鸿建材经营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财保48号申请人:朱启山,男,汉族,1954年1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宝应县。申请人:马金娣,女,汉族,1959年3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宝应县。申请人:申凯,男,汉族,1990年10月29日出生,住长兴县。申请人:申某,男,汉族,2016年10月5日出生,住长兴县。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许智斌,长兴县金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俞春民,男,汉族,1973年1月17日出生,住长兴县。被申请人:长兴小浦明鸿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长兴县小浦镇方一村。申请人朱启山、马金娣、申凯、申某与被申请人俞春民、长兴小浦明鸿建材经营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俞春民、长兴小浦明鸿建材经营部所有的相当于人民币价值100000元的财产,并由担保人申凯所有的浙E×××××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长兴小浦明鸿建材经营部所有的浙E×××××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二、查封、扣押担保人申凯所有的浙E×××××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朱启山、马金娣、申凯、申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沈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严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