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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1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安徽益信堂医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益信堂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11民催2号申请人安徽益信堂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敏,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安徽益信堂医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4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安徽益信堂医药有限公司持有的南昌农村商业银行洪都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汇票号码40×××79,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人南昌蓝天家俱实业有限公司,账号10×××68,付款行南昌农村商业银行洪都支行,收款人为江西汇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账号为14×××87,开户行为农业银行南昌市文教路支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12日,到期日期为2017年7月12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益信堂医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安徽益信堂医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