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某某,郭某,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719号申请执行人钟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大专文化,金昌市某某人民法院聘用书记员。被执行人郭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大专文化,甘肃某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金昌分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肖某某,女,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大学文化,金昌某某驾校员工,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钟某某以本案由其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还款事宜、暂不需法院继续执行为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表示在其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在法定的执行时效期间内,再重新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7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广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建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