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02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秦宝荣与张志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宝荣,张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秦宝荣被执行人:张志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宝荣与被执行人张志华借款合同纠纷(写明案由)一案中,已给付申请人款项,申请人撤回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恢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晓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