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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3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晶与胶州市胶北办事处前大王戈庄村委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晶,胶州市胶北办事处前大王戈庄村委会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758号原告:王晶,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胶州市胶北办事处前大王戈庄村委会,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武刚,职务村主任。原告王晶与被告胶州市胶北办事处前大王戈庄村委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王晶申请减少诉讼请求为1万元并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晶撤诉。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晶负担。审判员  匡德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文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