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24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清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4刑初23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清华,男,1966年11月1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射阳县。曾因犯抢劫罪、流氓罪,于1993年5月19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射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1月16日,被射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射检诉刑诉[2017]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清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春阳、代理检察员尹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清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5日下午,被告人李清华饮酒后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浙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射阳县特庸镇北洋居委会四组境内中心路行驶至陈某家时,因与陈某发生矛盾而被射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检验,李清华血样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62毫克。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清华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清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可,提出其酒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而非机动车。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5日下午,被告人李清华饮酒后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浙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射阳县特庸镇北洋居委会四组境内中心路行驶至陈某家时,因将陈某家门砸坏,群众报警而被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李清华血样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62毫克。另查明,被告人李清华于2016年4月5日,因酒后无故砸坏陈某家两扇铝合金门,被射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上述事实得到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人口信息、情况说明、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清华的基本信息及本案的案发情况。(2)刑事判决书,证实李清华的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3)血液乙醇检测采血记录单及抽血照片,证实对被告人李清华抽血送检的情况。(4)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李清华持C1E证及车辆的相关情况。(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清华于2016年4月5日,因酒后无故砸坏陈某家两扇铝合金门,被行政拘留十五日。(6)射阳县拘留所入所健康检查表,证实2016年4月5日,被告人李清华在送入射阳县拘留所进行入所体检时,身体状况正常。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5日中午,李清华开着摩托车到吴三连的小店,看到其在打牌,把其从桌上拉跪在地上,打了其一个耳光。证人徐某、金某、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5日,李清华开着黑色踏板摩托车到吴三连的小店,在小店内打了朱某一个耳光。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5日中午,其与李清华一起吃饭,两人喝了一瓶白酒。后来,其在吴三连的小店看别人打牌的时候,看到李清华开着一辆摩托车经过小店,李清华还下车打了朱某一个耳光,后来李清华又开着摩托车往陈某家的方向去了。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5日中午,李清华开着摩托车到其家门前,用砖头将其家的铝合金门砸坏,后被派出所出警的人拦住。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5日中午一点钟左右,其听民警王大荣说李清华将陈某家的门砸坏,其准备过去看看,在路上碰到李清华开着摩托车,李清华看到其,便骑摩托车与其一起到陈某家。3.被告人李清华于2016年4月5日在射阳县公安局特庸派出所的供述,证实2016年4月5日中午,其喝过酒之后想教训教训陈某,便开着摩托车去陈某家,将陈某家的大门砸坏。2016年7月27日在射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讯问室的供述,证实2016年4月5日中午,其喝酒之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去陈某家,将陈某家的大门砸坏,之后,其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后来其不知道怎么又到陈某家门前的,当时特庸派出所的民警就在现场的。4.鉴定意见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证实李清华血样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62毫克。5.视听资料,处警的民警用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录制成光盘一张,播放内容显示2016年4月5日14时13分许,在陈某家门前,李清华骑坐在黑色踏板摩托车上抽烟,陈某家的铝合金大门被砸坏。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且相互印证,足可证实本案所涉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清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清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清华驾驶的机动车未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清华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有现场多名证人证言予以证实,且被告人李清华在因砸坏陈某家大门被行政处罚时,亦供述自己是驾驶的是摩托车,因此,李清华在庭审中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为严申国法,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清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耿洪贤代理审判员  蔡琳琳代理审判员  孙青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别立高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使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