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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丁铁成与被执行人高洋、绪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铁成,高洋,绪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313号申请执行人:丁铁成被执行人:高洋被执行人:绪海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丁铁成与被执行人高洋、绪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执行(2015)龙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吴刚& # xB;审判员 闫   广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