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3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湘0603执恢33号被执行人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岳阳隆兴实业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发出执行通知,限你公司接到本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2011)云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逾期不履行,依法强制执行。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收款单位: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岳阳市云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号:86×××12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17)湘0603执恢33号被执行人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岳阳隆兴实业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你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此令后二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此令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人民法院:根据你院()执字第号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其他财产情况: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被执行人:年月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