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5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某刑事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586号之一被执行人李某。本院(2016)陕0404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罚金、责令退赔义务,案件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74502.50元,现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李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5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秦川审 判 员 王西省代审判员 刘保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樊强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