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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5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某刑事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586号之一被执行人李某。本院(2016)陕0404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罚金、责令退赔义务,案件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74502.50元,现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李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5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秦川审 判 员 王西省代审判员 刘保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樊强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