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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1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卜立英诉赵福东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立英,赵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1执15号申请执行人卜立英,女,住所地朝阳县七道岭乡双庙村被执行人赵福东,地址朝阳县二十家子镇铧子沟村于家沟组。卜立英与赵福东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朝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1民初115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福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卜立英于2016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福东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卜立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赵福东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卜立英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兰国、韩卫东1、齐建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达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