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赵李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李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8刑初9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李进,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岳西县人,高中文化,下岗工人,���住岳西县。被告人赵李进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6日被岳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检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李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红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李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日14时许,被告人赵李进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经安徽利民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李进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84mg/100ml。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李进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赵李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日14时06分,被告人赵李进酒后驾驶皖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建设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农委门前路段时,被同向行驶的潜山县龙潭村村民严某驾驶皖H×××××号小型汽车追尾,经岳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严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当日,民警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赵李进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对赵李进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后经医护人员提取赵李进血样。经安徽利民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李进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84mg/100ml,为醉酒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李进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岳西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采血照片,安徽利民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人严某、蒋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李进的供述与辩解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李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李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自愿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参考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李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陶勇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