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7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爱芳与卢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爱芳,卢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7民初1519号原告:黄爱芳,女,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艺娟,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卢小玲,女,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黄爱芳与被告卢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爱芳、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艺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小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爱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43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卢小玲2013年至2014年7月分四次以现金方式向原告借款543000元,被告同意自书写借条当天开始按月利息百分之三的标准支付原告月利息。该借条出具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无还款。卢小玲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卢小玲因生意资金需要,于2013年至2014年7月分四次以现金方式向黄爱芳借款543000元,2014年7月7日卢小玲同意自书写借条当天开始按月利息百分之三的标准支付月利息,当日卢小玲在借条的签名处签名并捺上指模。该借条出具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无还款。本院认为,黄爱芳与卢小玲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虽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黄爱芳可以催告卢小玲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条中双方约定的从当天开始按月利息百分之三的标准支付月利息,系借贷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现黄爱芳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4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诉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卢小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卢小玲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黄爱芳借款本金54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5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3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615元,由卢小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庄传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琳静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