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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柴学峰与孙艳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学峰,孙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736号申请执行人柴学峰,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孙艳,女,1985年12月25日,蒙古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柴学峰与被执行人孙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4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柴学峰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柴学峰以被执行人孙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42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