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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涂爱宝与万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爱宝,万远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1民初1293号原告:涂爱宝,男,195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县,委托代理人:吴耀清,南昌县泾口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万远明,男,195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县,原告涂爱宝诉被告万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爱宝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耀清、被告万远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涂爱宝诉称:2016年3月4日,被告以急需用钱为由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两张,并约定利息。同年年底,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均已种种理由拒不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万远明辩称:借款属实,但钱已经拿去投资,还没有收回来,暂时没有偿还能力。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保险业务相识,2016年3月2日,被告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年息共2000元整(即年利率10%);同年3月4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再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共3000元整(即年利率10%)。案经多次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以及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对该笔借款亦予以承认,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庭审中被告辩称所借钱款已经拿去投资,暂时没有偿还能力,该辩称意见并不足以抗辩被告的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借款利息,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年利率为10%,没有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万远明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涂爱宝借款本金20000元及其利息(自2016年3月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二、限被告万远明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涂爱宝借款本金30000元及其利息(自2016年3月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2元,减半收取601元,由被告万远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小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杜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