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27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鱼台通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伟、吴胜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鱼台通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伟,吴胜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118号原告:鱼台通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0673509967,住所地鱼台县王鲁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李玉发,董事长。被告:王伟,男,1988年12月26日生,住鱼台县。被告:吴胜楠,女,1989年2月3日生,住鱼台县。原告鱼台通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吴胜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鱼台通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鱼台通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鱼台通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鱼台通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