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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22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朱盈盈与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盈盈,张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2246号之一原告:朱盈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浩。原告朱盈盈与被告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盈盈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盈盈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朱盈盈负担。审 判 长  秦 征审 判 员  宋 健人民陪审员  史亚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晓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