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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执91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山东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执91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山东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长清大道588号。法定代表人:柴洪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业春,山东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峰,山东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区兴福街道办事处小饮马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饮马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小饮马村委会在济南槐荫沪农商村镇银行吴家堡支行的银行存款16584218.13元和槐荫区兴福街道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土地补偿款2600万元。现查明,冻结的银行存款系轮候冻结暂无法执行,冻结的土地补偿款暂不具备支付条件暂无法执行,被执行人小饮马村委会无其他可供财产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告知申请执行人山东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对此无异议,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小饮马村委会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1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山东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区兴福街道办事处小饮马庄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江审判员 贾 忠审判员 陈金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洋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