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姜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1刑初51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涛,男,汉族,1979年10月2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博兴县,现租住巩义市。因买卖企业印章于2017年1月2日被巩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7年1月14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郭歌,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公诉刑诉[2017]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涛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涛及其辩护人郭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被告人姜涛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刻有“巩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一枚以及印有坐落为“巩义市建新街47号附42号”的房产证三本。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巩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印文与样本上的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经查询,涉案的三本房产证在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2014年6月份,被告人姜涛在浦发银行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62×××05),后姜涛多次持该信用卡透支消费,透支额累计达19,502.39元。2015年5月19日后,姜涛不再偿还银行借款,经浦发银行催收人员多次催收,仍拒不归还欠款。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印文鉴定书、检查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信用卡交易记录、催收记录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姜涛的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姜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姜涛购买伪造的国家证件、印章是为了做生意筹集资金,信用卡透支主要用于日常消费,没有挥霍,其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涛做生意缺乏资金,为了从银行贷款,于2013年底以2000元的价格在郑州市一中介人手中购买刻有“巩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字样的假公章一枚、坐落为“巩义市建新街47号附42号”的假房产证三本。2014年6月份被告人姜涛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62×××05),后姜涛持该信用卡在巩义、郑州、洛阳等地多次透支消费,其于2015年5月19日最后一次还款5580元后,该卡不再使用,至2017年2月4日透支额累计达19,502.39元。浦发银行以电话、短信、发函等方式多次向姜涛催收,姜涛不接电话、更换电话号码,逃避还款。上述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姜涛供述,证明2013年,姜涛因做生意缺乏资金,为了从银行贷款需要,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伪造的刻有“巩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字样的印章一枚、印有“巩义市房地产管理局”印章字样坐落为“巩义市建新街47号附42号”的房产证三本。2014年6月份在网上办理浦发银行的信用卡一张,2015年5月19日以后不再使用这张卡,逾期的本金是19,502.39元,利息是7129.39元,银行多次催收,后来留给银行的电话欠费停机,不再用这个号码。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姜涛于2014年6月份,在浦发银行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62×××05,自2015年5月19日姜涛最后一次还款5580元之后,开始拖欠账款,持卡人在用卡期间多次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截止2017年2月4日,欠款金额共计26,631.78元,其中本金19,502.39元,利息、滞纳金、取现手续费共计7129.39元。持卡人姜涛在恶意透支后逃匿,失去联系。3.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出具的查档回执,证明被告人姜涛、贺星然在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4.巩义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明2017年1月1日14时,巩义市公安局新华路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租住在巩义市广陵路广中巷151号的姜涛在其出租房存放有数枚公章,遂将其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巩义市公安局检查笔录,证明2017年1月1日14时0分至14时20分,侦查员张光飞、李亚辉在巩义市广中巷151号民宅二楼被告人姜涛租住的房间内,查出6枚公章及3本房产证等物品;巩义市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证明2017年1月2日巩义市公安局新华路派出所从被告人姜涛处扣押印章6枚、房产证3本、工商营业执照1本,盖印章证明文件42页;印章6枚、房产证3本,均为被告人姜涛购买。5.信用卡申领表及附件、信用卡交易记录,证明姜涛申领浦发银行信用卡的事实及透资19,502.39元的事实;姜涛信用卡催收记录,证明浦发银行多次向姜涛催收的事实以及电话无法接通、停机的事实。6.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印文鉴定书,证明被告人姜涛所持有的“巩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是伪造的。7.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姜涛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等个人基本信息;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姜涛无犯罪记录;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1月1日14时,巩义市公安局新华路派出所民警,接报警有人私闯民宅,民警赶到巩义市广中巷151号姜涛的租住房间,发现存放有数枚公章,遂将姜涛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姜涛到案后供述了非法买卖印章等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涛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严重侵害了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姜涛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姜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姜涛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姜涛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查,姜涛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行为发生于2013年,应适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应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姜涛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姜涛系初犯,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涛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日起至2018年11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涉案赃款一万九千五百零二元三角九分,追回后返还被害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涉案赃物印章六枚、印章壳一个、房产证三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张国正审判员 白跃军审判员 王延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银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