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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2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素莲与被申请人张树、顾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素莲,张树,顾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2950号申请人:杨素莲被申请人:张树被申请人:顾民申请人杨素莲与被申请人张树、顾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素莲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树、顾民在***的兑现款120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以自有的楼房一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素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树、顾民在***的兑现款12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国辉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建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