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唐春华与谢月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春华,谢月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1执384号原告唐春华,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祁阳县。被告谢月生,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祁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祁阳县人民法院(2015)祁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亦不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祁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昌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唐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