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2民初5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荣与尚重信、于凤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荣,尚重信,于凤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000号原告:马荣,女,汉族,1939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尚重信,男,汉族,1969年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于凤妞,女,汉族,1971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马荣诉被告尚重信、于凤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马荣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荣撤回起诉。立案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荣负担。审判员  耿建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玛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