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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内蒙古金星浆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塞外星华章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金星浆纸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塞外星华章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331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金星浆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泽民,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内蒙古塞外星华章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耀福,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金星浆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塞外星华章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内蒙古塞外星华章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823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立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