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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隆昌县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鹏、邱道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7)川1028民初1620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隆昌县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鹏,邱道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620号原告:四川省隆昌县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隆昌县金鹅镇康复西路一段99号。法定代表人:张庆,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75233429XQ诉讼委托代理人:赵胜华,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居民,住湖北省(特别授权)。诉讼委托代理人:张敏,女,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县(一般授权)。被告:刘鹏,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邱道聪,女,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现住四川省隆昌县原告四川省隆昌县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鹏、邱道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省隆昌县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隆昌县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隆昌县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省隆昌县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富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