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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7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贤成、李连营等与周霞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贤成,李连营,周霞,临沂市振兴塑料印刷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7700号原告:王贤成,男,1970年2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悦,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连营,男,197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悦,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霞,女,1968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明红,临沂兰山长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沂市振兴塑料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94号。法定代表人:马金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民,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贤成、李连营与被告周霞、临沂市振兴塑料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贤成、李连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士祥人民陪审员  郑洪军人民陪审员  孙学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