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朱美节与蔡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美节,蔡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民初1295号原告:朱美节,女,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锋,男,武穴市大法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蔡青,男,199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原告朱美节诉被告蔡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朱美节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美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美节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朱美节负担。审判员 李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