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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81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魏正根、曾先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正根,曾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财保5号申请人魏正根,男,196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南昌市人,乐平华润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曾先,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瑞金人,江西金康桂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所地,申请人魏正根与被申请人曾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曾先在建行乐平支行帐号62×××18及其他银行存款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乐平市翥山天城8号楼515号和516号公寓担保(房产证正在办理中)。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曾先在帐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万元整予以冻结,停止支付。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查卫华审判员  袁杰民审判员  程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