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魏正根、曾先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正根,曾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财保5号申请人魏正根,男,196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南昌市人,乐平华润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曾先,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瑞金人,江西金康桂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所地,申请人魏正根与被申请人曾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曾先在建行乐平支行帐号62×××18及其他银行存款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乐平市翥山天城8号楼515号和516号公寓担保(房产证正在办理中)。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曾先在帐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万元整予以冻结,停止支付。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查卫华审判员 袁杰民审判员 程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