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唐美华与冉孟宽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美华,冉孟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289号申请执行人:唐美华,男,1989年11月23日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被执行人:冉孟宽,男,1995年7月27日生,汉族,务农,住贵州省独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美华与被执行人冉孟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美华以被执行人冉孟宽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224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继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洁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