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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1执5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行曲沃县银海典当行有限公司与高兰英、吕欣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沃县银海典当行有限公司,高兰英,吕欣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1执5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曲沃县银海典当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翠英,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兰英,女,195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被执行人:吕欣芳,曾用名吕新芳,男,195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本院在执行曲沃县银海典当行有限公司与高兰英、吕欣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高兰英、吕欣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31日前按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兰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马市中天营业所存款XX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福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