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曹晨与张新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晨,张新楷,杜佳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70号申请执行人:曹晨,男,1984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张新楷,男,1979年4月4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杜佳欣,女,1988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本院依据生效的(2016)川1303民初69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曹晨与张新楷、杜佳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曹晨与张新楷、杜佳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债权总额21.6万元及利息尚未实现,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金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莫德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