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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2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北票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宝华、陈玉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宝华,陈玉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2499号原告:北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理人:王力,董事长。委托诉讼搭理人:姜子安,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文,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宝华,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北票市。被告:陈玉花,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北票市。原告北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宝华、陈玉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北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宝华、陈玉花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北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天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