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民初2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北票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宝华、陈玉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宝华,陈玉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2499号原告:北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理人:王力,董事长。委托诉讼搭理人:姜子安,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文,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宝华,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北票市。被告:陈玉花,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北票市。原告北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宝华、陈玉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北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宝华、陈玉花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北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天奇 百度搜索“”